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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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6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3年6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决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3票,弃权0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岗位相同级别的高级管理岗位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岗位相同级别的关键管理岗位人员和关键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梁启杰先生、沈昱先生、卢浩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3票,弃权0票。
为保证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梁启杰先生、沈昱先生、卢浩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3票,弃权0票。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或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行权;
6.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锁定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9. 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梁启杰先生、沈昱先生、卢浩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经会议研究决定,董事会同意将本次会议审议的第 1-3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及相关安排详见公司后续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