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2、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3、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4、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6、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7、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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